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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公司-国家专家法官司法意见精髓:婚姻家庭与继承卷

时间:2024-12-23 07:04:24

 调查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问题研究

【司法要领】

据相关统计,婚外情已成为离婚的最大“杀手”。婚外情带来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婚外情当事人与合法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复杂多变的。然而,我国对于婚外情的法律规定极为缺乏,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比比皆是。在本研究中,笔者首先对我国理论界关于婚外财产赠与有效性的不同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和分析,然后从赠与财产的目的和动机出发,详细探讨了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行为。 、财产所有权和财产价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当明确基于婚外情关系的婚外情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后,分析其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婚外情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外情关系一方的合法配偶和家庭成员,以及那些被欺骗的人。无辜第三方的权利及其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法律救济。最后,笔者提出完善婚外情财产赠与问题立法制度的建议。

一、婚外财产赠与的效力 (一)理论界关于婚外财产赠与效力的不同理论 1、学说

在我国理论界,婚外财产赠与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四类,即有效性说、无效说、条件有效性说和部分有效性说。我们很容易理解有效性理论、部分有效性理论和无效性理论,但是什么是条件有效性理论呢?所谓附条件效力,是指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婚生配偶的财产权、保护无辜的婚外同居者权益的原则,区分各种不同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向婚外同居者赠与财产的情况,要判断赠与是否有效以及交付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赠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一般是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

2. 意见分析

虽然支持婚外情财产赠与效力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重要原则,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只能是一种自由。当不违反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条件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性公平。另外,虽然我国对于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没有明文规定,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仅应当在形式条件上合法,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的义务。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利、行为和价值取向。

至于无效论,我认为是不合理的。 “如果法律没有禁止的话,这是可以做到的。”在我国,对于基于婚外情的财产赠与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且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中,也没有提及因婚外情赠与财产。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它自动无效。此外,基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原则,没有具体分析婚外捐赠财产归谁所有、财产捐赠的动机和目的、财产捐赠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对财产捐赠行为的影响。财产价值的分类,以及财产捐赠的不同主体。法律效力。

综合来看,对于婚外情财产赠与法律效力的认定,笔者更倾向于条件效力理论。虽然我国在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并未考虑民事主体行为的动机,但正如梅迪克斯所说,“支付金钱的行为本身是中性的,只有动机才能使其有效”。 ”。 “行为不雅”,因此笔者认为,在基于婚外情财产赠与中婚外情纠纷,有必要探究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受赠人的主观心态,以公序良俗的原则为依据,综合认定财产赠与行为。关于财产的所有权和捐赠财产的价值。法律效力。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不同情况下婚外财产赠与的不同法律效力,进而对婚外情财产赠与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保护和救济的建议。

(二)不同情形下婚外情财产赠与条件有效性理论的有效性分析

婚外情中的财产赠与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最有争议的是基于捐赠财产动机和捐赠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情况的有效性。笔者将依据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并在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了更全面地讨论情况,笔者将穿插接受礼物的婚外情与财产捐赠是否知情的问题。在标准动机的背景下进行讨论。

1. 基于财产捐赠的动机

(1) 以开始或维持婚外情关系为目的的礼物

以开始或继续婚外情关系为目的而捐赠财产显然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公序良俗是指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虽然是原则性条款,但也适用于具体案件。判断法律事实。同时,基于这种动机的礼物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和夫妻间相互忠诚的要求。此时的赠与行为是在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幸福的基础上巩固了非法婚外情关系,因此赠与财产无效。但由于婚外情的复杂性,如果婚外情之一受到欺骗或威胁,他们应该能够要求赔偿损失,以确保最大的公平。

(二)以结束或者断绝婚外情关系为目的的赠与

以结束或断绝婚外情关系为目的的财产赠与一般在婚外情关系终止的同时发生,是对婚外情自愿给予的财产补偿。本案的捐赠动机显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有效并得到法律支持。对此,中国最高法院探索了相关规定。 2010年11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并协商一致的,一方以财产补偿方式解除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赔偿金或者赔偿后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一经问世,就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学者们对此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法院不支持婚外情关系中一方支付财产补偿的请求,损害了妇女权益。很多情妇实际上都是婚外情的受害者。他们可能不知道其中一方的婚姻状况,因此还应包括对接收方主观心理状态的检查。

①婚外情一方知道对方已婚

当婚外情的一方明知对方已婚而故意与对方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同居关系解除时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显然不应支持。

②婚外情一方不知道对方已婚

当婚外情不知道对方已婚时,婚外情关系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他并不是故意犯下婚外情。婚外情的过错方主要是婚外情当事人;而对于被骗的婚外情情人在身心上都受到了伤害,所以也有权利要求财产赔偿。

综上所述,如果捐赠人的捐赠是以结束或者断绝婚外情关系为目的的,应当是有效的。在财产未支付之前,有过错的婚外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律不会支持,但无罪的婚外情请求,法律不会支持。应支持支付赔偿的法律。

(三)婚外情关系结束或者断绝后的赠与

婚外情关系结束或断绝后,只要馈赠不是为了重新开始婚外情,笔者认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捐赠的法律效力可以参照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捐赠进行认定。

上文讨论了根据不同的财产捐赠动机判断行为有效性的复杂情况。下面以财产所有权为标准。当捐赠的财产涉及配偶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属于国家所有的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时,即使捐赠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原则,从道德上看,其他法律主体的财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2. 基于财产所有权

(1)向婚外情捐赠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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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民事主体有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那么如果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该按照一般赠与合同来界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受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此外,如果该礼物威胁到捐赠者的法律义务——夫妻的赡养义务、子女抚养义务和父母的赡养义务,您可以请求撤销该礼物。当捐赠违反公序良俗时,可以适用“非法理由付费制度”。

(二)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捐赠给婚外情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判断。将配偶一方的财产赠与他人,是明显的“无权处分”。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具有主观恶意、不了解法律关系双方真实情况,善意地通过支付对价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民事主体。婚外情关系中的受赠人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

(三)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

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婚外情是司法实践中最棘手、最复杂的情​​况之一。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比较常见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赚取的收入。除个人财产外,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此外,我国现行婚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家庭代理权,但已成为基于配偶身份的一项自然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第十七条关于“夫妻之间具有平等权利”的规定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婚外情既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与对方平等协商,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擅自代理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合法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赠与无效,请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四)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者国家所有的财产捐赠给婚外情

共同所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享的所有权。共有制又包括两种形式:按份共有制和共有制。捐赠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属于共有财产处分瑕疵,侵害共有人利益的行为。

在股份共有中,行为人的处分有两种:他或她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和全部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人在处分自己份额的行为中,不享有处分权,但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行为人单方处分共有财产时,《物权法》对于效力并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定位,笔者认为行为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行为。有效性尚未确定。杨立新先生认为,“共有权的作用之一就是限制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权利。既不能处分全部共有财产,也不能消除共有财产”。个人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部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财产时,未经共有人三分之二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财产赠与的效力尚未确定。由于婚外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此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擅自处置的行为,经其他共有人追认或者事后取得所有权,且处置权无瑕疵后,仍需根据捐赠目的来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然后判断判断是否有效。

综上所述,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不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财产赠与就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还应考虑捐赠财产的归属、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性质。捐赠主体应当综合判断。如果捐赠的财产是配偶另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与他人共有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即使不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视为完全有效。 ;捐赠财产价值过大,损害法定配偶权益的,或者捐赠人因支付财产而无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义务和相应责任不视为完全有效;此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有婚外情的一方的合法配偶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婚外第三者支付费用。某些财产补偿和类似的财产捐赠应被视为有效。此外,笔者还认为,凡是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的财产捐赠,都不应该被视为无效,而应该根据婚外情的主观心态来综合判断。如果你是不知情的第三方,你应该可以向配偶提出婚外情的要求。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本研究对婚外情财产赠与中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救济将在下一节进行详细探讨。

2. 受害人的法律救济

笔者在上文对基于婚外情财产赠与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分析了不同情况下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当行为效力明确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中的各主体在人身权受到侵犯或财产权受到损害时,应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在婚外情财产赠与法律关系中,受害方包括婚外情当事人的合法配偶,也可以包括婚外情情人。他们甚至在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与财产捐赠者建立了这种非法关系。关系。因此,探讨婚外情关系中的受害方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效的法律保障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实现和谐稳定。

(1) 合法配偶的法律救济

婚外情财产赠与涉及配偶另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时,显然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无辜者,在情感和经济上受到伤害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直接侵犯合法配偶财产权的是婚外情一方,而不是婚外情。财产损失的责任方也应当是婚外情一方。因此,法定配偶有义务归还婚外情。财产索赔将不被支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无论婚外情一方捐献合法配偶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侵犯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无过错配偶可以基于侵权要求丈夫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产权提起返还财产之诉,追回自己的财产。

1、基于侵权

我国《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期间的损害赔偿。从表面上看,该条似乎保护了婚姻中的过错方,而对过错方进行了相对惩罚,使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未提出离婚而仅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受到侵权伤害但又不想结束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救济。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必然会以婚姻破裂为代价,不利于夫妻关系的修复,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有悖于价值观。我国倡导的婚姻。但如果建立婚姻侵权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弊端。婚姻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婚姻续期间,一方配偶通过作为或不作为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

婚姻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伪装成婚姻普通侵权行为。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不影响被侵权民事主体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种:停止侵权;清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对于婚姻内侵权行为,有效的承担责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存续期间侵权行为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无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夫妻双方都会拥有合法的或约定的个人财产,成为财产责任强制执行的首选。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既无合法个人财产,又无夫妻间约定的财产制度,则适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但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法定配偶的损失。合法配偶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

在国外立法中,瑞士、意大利等国分别有普通法定财产制度和非常法财产制度,而法国、德国则有共同财产制度的解散或撤销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引入这一制度,在遇到其他重大事件时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改变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也可以在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两人今后复合,不会有实际的财产转移,但如果两人的婚姻最终破裂,离婚财产分割时,侵权人仍要赔偿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婚姻。

如果婚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结合,配偶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在提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法律能够有效保护弱者的权利。减少婚姻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2、以产权为基础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者,合法配偶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保护自己的财产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部分第三章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当产权的完善控制受到干扰或者存在受到他人干扰的危险时,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共当局提出保护财产权的请求。正确的。其中,产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损坏或丢失,他有权要求其他同等赔偿。

在明确法定配偶可以基于实物主张要求受赠人返还婚姻财产后,份额的返还再次成为一大问题。应该返还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对此,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外情一方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不影响法定配偶的利益。因此,合法配偶只能要求返还一半财产。但笔者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是股份共有。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采用均等分配、照顾儿童、妇女、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分割财产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配偶。如果无过错配偶没有要求分割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分割。因此,在基于婚外情财产赠与的情况下,法定配偶一方有权凭借共有关系要求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体现了婚姻的特殊保护。涉及赔偿婚外情损失的,由婚外情一方的个人财产支付。

(2) 对无辜第三方的法律救济

“秘妻”、“情妇”常常因为触犯道德底线而受到道德诟病。他们的行为对合法配偶造成极大伤害,破坏他人家庭的幸福和稳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但事实上,很多婚外情情当事人并不了解财产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在婚外情情中,她们是受害人,在婚外情财产赠与中,她们是无过错方,法律有理由保护她们。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发生时无效,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具体到婚外情财产赠与行为调查取证公司-国家专家法官司法意见精髓:婚姻家庭与继承卷,即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捐赠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不承担责任、不受处罚,而且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人财两得的方法,显然是违背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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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引入“违法原因赔付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违法原因付费制度。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基于婚外情的财产捐赠的法律有效性问题,我们的国家无法概括。由于婚外情的非法性,不能认为捐赠是无效的,但是应考虑对当事方的保护,以便我们的国家立法监管和司法实践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统一效果,更详细和人道。在下一部分中,作者详细讨论了我国婚外情财产捐赠的立法改善。

3。改善有关婚外情财产捐赠问题的立法

由于我国由于婚外情越来越多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及我国缺乏现有的立法法规,因此迫切需要改善与婚外情财产捐赠有关的问题的法律。中国第2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III),涉及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几个问题”(供应评论草案),最终由于其不足的规定,不足,未能出现在司法解释中。但是探索应该继续。

(1)违反婚姻的损害补偿系统

在中国目前的婚姻中,尽管无辜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的权利有一些规定,但没有关于婚姻侵权行为的法规。实际上,婚姻中有许多侵权行为,不仅限于本研究中讨论的基于婚外情事务的财产捐赠,例如违反了配偶忠诚义务,未能履行配偶抚养义务,承诺家庭暴力等。婚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方对受伤方的民事责任,如果一个配偶造成了由于过错而损害对方的个人或财产权,并且侵权方被判断为在此情况下对受伤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没有消除婚姻关系。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婚姻财产系统进行区分。这在本研究的第二部分中已经详细阐述了“基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配偶的救济”,在这里不会重复。

(2)付款系统出于非法原因

非法原因支付系统源自罗马法律,现在在世界许多国家 /地区都有相关的法规。在这里,非法原因不仅包括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行为。特定于婚外情财产捐赠行为,为开始或继续婚外情关系而进行的捐赠是非法的,这不仅违反了中国婚姻的相关规定,而且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因此,应视为无效的礼物。当然,必须将其与多种因素一起考虑,例如第三方是否对婚外情具有主观知识。在出于非法原因建立付款系统的同时,应确定该系统的例外情况,在该系统中,由于非法原因,可以部分或完全退款。例如,婚外情的错是在婚外情上涉及的双方,而婚外情第三方则是主观恶意的。为了赚钱而爱的状况可以在这个系统之外。

结论

在我国,基于婚外情财产捐赠的法律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在这项研究中,作者仔细分析并讨论了婚外情财产捐赠的分类和有效性,同时又提出了拟议在婚外情中为受伤方的法律补救措施。最后,作者提出建立婚姻侵权制度和非法付款系统,以填补我们国家的空白。关于婚外情财产捐赠的问题法律差距控制法官的酌处权,澄清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价值取向,并在婚外情中承担有问题的政党的责任公平,以保护婚外情事务,以保护权利,保护权利法律配偶和无辜政党的利益,从而保持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并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Zhao Zhendong人民法院,新巴胡右旗帜,内蒙古自治区)

李东东(Li Dongdong):“对婚姻外部同居的财产捐赠有效性的研究”,2012年海南大学的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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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8条:在演员无权采取行动,超过代理权或已终止代理权授权之后签订的合同校长。人们承担责任。

交易对手可能会敦促委托人在一个月内批准它。如果本金未能做出任何代表,则应将其视为拒绝批准。在批准合同之前,真正的交易对手有权撤销该合同。取消应通过通知进行。

第49条:如果演员没有机构权力,超出了代理权的权力,或者在终止机构权力后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交易对手有理由相信演员拥有机构权力佛山离婚调查取证公司,代理机构行为有效。

Wang Jianping:“民法”(第2部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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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谎言:“婚姻破坏补偿与社区财产系统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发表在“ Yantai大学杂志(哲学与社会科学版)中”,第3期,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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