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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3 09:05:26
近日,一桩遗产继承诉讼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了婚外情伴侣黄及其私生女。法院认为,遗嘱中涉及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捐赠给黄某的部分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合法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朱某波继承遗嘱中另一部分的50%和60%,即遗产总额的80%,婚生女朱慧继承20%。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其婚生女儿就妻子遗产继承问题提起诉讼时,法院判决朱辉可继承遗产761万余元。因此,朱氏继承的全部财产是其名下的资产,不包括这部分资产。
律师认为,本案与2001年的“公德第一案”极为相似,认定赠与婚外情者的遗嘱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慧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立遗嘱。她父亲的部分遗产是从她母亲那里继承的。这个判决的结果,她母亲的大部分财产都流向了伤害她和孩子的第三者,这是她无法接受的。他的律师表示,他将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
富商的手写遗嘱
财产留给婚外情伴侣和非婚生女
2024年6月,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死者朱某为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私生女朱波及其母亲黄某,被告为朱某的婚生女朱慧。
在法庭上,黄某当事人出示了朱某于2021年所写的一份遗嘱,遗嘱中提到“我死后的全部财产将由黄某和我的女儿朱波继承(遗嘱原文应继承)”。
▲朱先生亲笔书写的遗嘱
黄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全部遗产由原告继承。朱某辉认为,母亲先于父亲去世,她应该继承父亲从她那里继承的全部共同财产。剩余遗产中,他应继承80%,朱某波应继承20%。
朱某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父亲在婚姻期间与母亲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波,其母亲因受到刺激而患上精神病。接下来的几年,他都带着她照顾。后来,母亲被父亲强行带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租来的房子里,由保姆照顾,而父亲则与第三者——他的私生女——住在别墅里。
朱某慧称,母亲去世后,她和父亲因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撤销、再审,法院认定朱慧母亲的遗产由父女继承,其中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据此,朱辉可以获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朱某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上诉人改为朱某的私生女朱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相关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过程中,朱某辉指控其父亲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并在婚姻期间出轨出轨育有一女。朱某指控女儿不孝顺,不照顾母亲,有伤害母亲的行为等,但双方均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虐待、遗弃死者的证明。
法院裁定遗嘱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伴侣的继承资格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的遗嘱照片显示,遗嘱写在一张笔记本纸上,“继承”写成了“继承”,并有两处涂改。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是朱某真实意思表示,朱某的遗产是其总资产减去前案中判给朱辉的761万元和朱某妻子的遗产(实际扣除7.74余万元)。万元,包括律师费和执行费)。
在继承分配方面,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根据朱的遗嘱,朱博可以获得50%的遗产。然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案遗嘱的受遗赠人,与私生女朱波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这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权进行分配,并考虑到赡养义务。其中,朱某波继承了这部分的60%,朱某辉继承了40%。合计起来,朱波继承了朱氏80%的遗产,朱晖继承了20%。
▲一审判决中遗产分配的认定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从二审判决中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存在大量争论。
黄认为,《民法典》继承编对自写遗嘱的效力有详细规定。本案系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朱立遗嘱时,其妻子已去世,且单身,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行为。
朱辉二审提出,朱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其全部无效。黄母女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朱某与黄某有婚外情,同居数十年,育有一女。这违背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应当给予负面评价。朱某辉还提到,遗嘱是用废纸写成的,存在不少瑕疵和不规范之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在朱某辉提交的专家意见中,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也提到,该遗嘱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当完全无效并进入合法继承。专家还提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前提是“平等保护”。一审判决对非婚生子女存在严重偏见,违背了立法宗旨。
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双方的上诉。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母亲的遗产归伤害她的第三者所有”
婚生女孩的名字是不可接受的。
朱某慧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无法接受判决结果。我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有过错,法院承认了他的过错。但现在判决结果是,属于他母亲的部分财产,落到了伤害他母亲的人手里。朱某辉还提到,父亲的出轨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有能力立遗嘱,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朱某辉还表示,她不能接受非婚生女儿因与父亲生活时间较长而履行更多赡养义务、获得更多遗产的裁决。在她看来,这种情况是父亲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造成的,并不能简单地以此来判定他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朱某辉的代理律师、江苏永恒(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娟告诉红星新闻,目前最让他们难以接受的一点是,朱某辉母亲的遗产最终落到了朱某辉父亲的私生女的手中。 。这个结果有违公序良俗。王红娟认为,朱某波本人没有过错,但她和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的结果是朱某辉母亲的财产会流到伤害她的人身上。朱某辉的母亲2008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后来瘫痪在床,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她绝对不想把自己的财产交给第三者。王红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1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朱某波,朱某波表示可以向律师了解情况。 23日,朱某波的律师回应称,两人的继承纠纷已经解决,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便接受采访。
向第三人继承无效符合近期司法实践
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事务所律师杨毅认为,该案与2001年泸州“全国治安良俗第一案”极为相似。此案发生后,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向第三人遗赠的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因此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该案当年被多家媒体报道过。黄某斌制定了经过公证的遗嘱,将自己的遗产捐给了婚外情伴侣张某英。法院在诉讼中认为,“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黄某斌、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中所立遗嘱,属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违法行为。”而且,该遗嘱虽然是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其形式合法,但捐赠财产的内容实际上违法,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杨毅解释说,从遗产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阻碍继承,而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看,处分权是赠与人的赠与物。受遗赠人的自由意志,也是私法的范畴。要保护的关键事物之一。然而,受遗赠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婚外情严重损害了受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家庭,违背了基本婚姻道德,违背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原则。因此,受遗赠人的遗赠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法的适用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进方向。相反,如果法院支持本案的遗赠,将会对我国所倡导的正确价值观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遗嘱中对非婚生女儿的支持,杨毅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佛山私人调查事务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婚外恋情所生的孩子是无罪的,孩子的部分是支持。这是合法合理的。
伟恒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张静律师也提到,过去也曾出现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例。本案中,朱某未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同居,明显违反了婚姻婚姻忠实义务。认定第三人的遗产部分无效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朱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私人侦探公司-当一个富商去世时,他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他的私生女。法院:婚外情违反公序良俗,但非婚生女儿可以继承遗产总额的80%。,遗嘱完全可以留给其他人,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波。”
张静解释说,现实中,很多人可能不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朱某辉的观点也明显抵制这一原则。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伤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看,他们没有过错婚外情纠纷,他们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承认父母之间的关系或者因为父母有过错。
关于遗嘱的效力,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部分明确了自行书写遗嘱的形式要求。只要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求,无论是草稿纸还是经过公证都不会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真实表达意思表示、笔迹鉴定等证明遗嘱是伪造的,那么法院自然会依法承认遗嘱的效力。朱辉在本案中提到的一些关于遗嘱的问题只是推理和怀疑。
红星新闻记者 付遥 刘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