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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3 00:08:16
逃避债务可行吗?
客户咨询:
杨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咨询,陈某欠其一百万元贷款,经多次催促无效,杨某起诉陈某要求归还上述贷款及利息,但陈某闻讯后与妻子李某离婚,并将所有房地产等财产捐给了李某前妻。
杨某能否通过行使撤销权,起诉撤销陈某向李某前妻无偿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从而最终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杨律师回答说:
杨某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撤诉的方式撤销陈某对李某前妻的房屋赠与,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申请司法拍卖或分割,最后通过拍卖款或折让等方式保护杨某的合法债权。
1. 关于通过假离婚逃税的类型。
至于陈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企图无偿或以不符合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房产给李某前妻,导致债权人杨某合法权益严重丧失,法院生效后杨某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这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困难。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得知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可以立即与配偶离婚,向配偶低价赠与或出售不动产等财产;(2)通过清零其名下关联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股票、基金等账户信息的,即使法院日后启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仍无法对其财产进行执行;(3) 通过代他人持有等方式,以他人的名义以现金购买车辆甚至房屋,最后因为房地产或车辆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即使债务人可能每天开着名车,住在好房子里,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仍然困难;(4)安排假离婚并提前找人代为持有,即在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并起诉法院主张债权之前,债务人可能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合作合同等之前,已经提前与配偶假离婚, 并将不动产等不动产转让给其配偶(甚至亲戚)的名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债权人提起撤销赠与之诉。
2. 关于债权人救济的手段和要求
债务人放弃应得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方知悉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
债权人撤销权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必不可少的。首先,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有基于合同或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有效索赔;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某些财产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造成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从而对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了减产处分行为,但其资源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第四,债务人和第三方在进行赔偿转让时必须恶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满足客观要求,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并非其成立的条件。但是,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有偿行为的情况下,除了满足客观要件外,还必须将债务人和受让人的主观恶意认定为要件。
3. 对律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1) 从弥补的角度来看,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操作,律师一般会通过调查法院阅卷、调查取证民政局以及与债务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来取证证据,最后通过与法院提起诉讼来收回债权或恢复执行。
(2)从预防的角度来看,任何灭火行为的成本都必然很高,提前采取措施预防火灾是降低火灾发生概率(纠纷)的最佳手段。减少火灾发生的5个小贴士:(1)在借出或签订合作合同之前,可以通过“中国执法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查询对方的信息。(2) 查询对方的婚姻信息。如今,社会上的离婚率相对较高,例如,从常识的角度来看,离婚的人可能会有假离婚的风险以逃避债务。一个经常离婚(没有任何歧视)的人应该对自己的信用度有社会共识。(3) 评估对方的偿债能力。工资收入的金额、资产的金额、是否有担保人等等,这就像银行对贷款客户的初步评估。(4) 注意对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笔迹等。在借款纠纷中,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欠条交给债权人,签字并指责,最终双方产生争议,且申请鉴定时,借款人签字、指责并非债务人(被告),可能导致债权人败诉风险较大(此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5) 贷款或还款应尽量以转账方式进行,而非现金,并严格按照借款或还款的性质注明文字。对于一些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委托(尤其是口头指定)第三方借款偿还贷款等,都需要保留必要的证据,否则很容易陷入“常规借款”或“常规借款”之中。
(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如果前期工作已经做好了充分,但不幸的是遇到了不怕烫水的死猪,就是王者委托律师及时介入,并通过各种方式维护债权,推动实施到位。否则,如果三年诉讼时效已过调查侦探-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是否可行?,法律可能不再保护权利懈怠者。
引用:
1. 成龙与宋军债权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47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撤销权纠纷,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成龙撤销宋军对涉案财产处分的请求是否成立。
经审核,位于盐田××××内环西北侧的优品逸书雅居**703(房产证号:申方帝子帝**该楼盘于2015年8月5日购入,并登记在当时的宋军名下。成龙与宋军在2015年1月3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进行了多次转让交易,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生效判决(2019)粤03民终第7698号判决认定宋军应将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成隆, 并确定上述债务是宋军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目前,本案法院仅查获了宋军名下账户中的4408.42元存款,尚未执行。刘桂莲、宋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判决能够有效执行。
宋军、刘桂莲于2017年11月6日在深圳市××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写道:“刘桂莲、宋军结婚前,他们的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位于盐田××××内环西北侧的有品逸书雅居A座703套(房产证号: 申方地字 No.** 经协商,该物业归女子刘桂莲所有,男子配合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及按揭由男子负责”。但是,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实是刘桂莲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购,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宋军不应拥有该财产的相关权利。
宋军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客观上存在大量债务,当时没有证据证明其具备履行上述债务的能力。成龙声称,宋军用欠成龙的钱款购买了涉案财产,但刘桂莲和宋军并未证实,宋军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宋军通过《离婚协议》主张,位于盐田××××内环西北侧优品怡居A栋A栋的财产是刘桂莲婚前的个人财产,约定该财产属于女子刘桂莲,其处置明显影响了宋军的偿债能力。
关于律师费:成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缴纳律师费1万元,其上诉主张刘桂莲、宋军共同各别承担律师费1万元,但本院并未予支持。
综上所述,Cheng Long 的上诉请求部分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佛山离婚取证公司,判决如下:
1. 撤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33号民事判决;
2. 撤销被上诉人宋军将盐田区大梅沙内环公路西北侧优品亦书雅居 703 栋 A 栋(房产证房产证编号:深房帝字**)转让给刘桂莲名下的行为,被上诉人刘桂莲、宋军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将财产归被上诉人宋军名下;
3. 被上诉人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 刘振国与王云债权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2540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振国、王云主张,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1803号房、305号房的价值约为45万元。但是,刘振国、王云所描述的财产价值是两人的主观假设,没有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财产价值作出的鉴定结论。刘振国和王云声称离婚时奔驰××××悦AK的价值在45万元左右,也没有证据支持,与离婚后一年内以8万元转让的车价相去甚远,因此本院并未确认刘振国和王云的说法。此外,刘振国、王云主张,一木公司在离婚时属于刘振国,但《离婚协议》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一木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该公司的股权已被刘振国质押,无转让价值。因此,刘振国、王云基于上述理由主张,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所取得的财产价值具有可比性,且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振国明知自己对外欠下巨额债务,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仍将大部分财产分配给了王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认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1803室为刘振国与王云共同财产,一审确认刘振国在离婚时享有该财产50%的财产权,本院维持原判。至于刘振国与王云夫妻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分别提出索赔,本法院对刘振国在1803房产权中的份额的认定不受影响。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下:
经确认,刘振国在王云名下登记的1803室拥有50%的产权份额【权证编号:粤(2016)方安置业0××6号]。
3. 严建华与卢宣松、徐晓燕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 粤03民终1999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应得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佛山调查取证事务所,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吕轩松、许晓燕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首先,严建华于2014年6月12日对吕宣松提起诉讼,要求吕宣松承担到期债务的担保责任,吕宣松与徐晓燕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同意离婚。其次,吕轩松和许小燕在离婚协议中基本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了许小燕,约定了所有债务都由吕轩松承担,这影响了吕轩松的还债能力。第三,涉案房产是吕宣松与许小燕婚后购买的一大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吕宣松名下,吕宣松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产分配给许晓燕, 这显然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徐小燕声称,涉案房产大部分是她购买的,并提交了相应的银行对账单作为证据。但是,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吕轩松和徐小燕在婚姻存续期间实行了单独的财产制,徐小燕在连续婚姻期间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徐小燕提交的银行对账单极不完整,又有陆轩松转账给徐小燕的记录,因此不能排除夫妻俩的财产是混杂的。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许小燕婚后的银行存款不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许小燕转让给深圳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也不足以证明徐小燕本人参与了涉案房产的购买,因此吕宣松与徐小燕就涉案房产的分配达成的协议缺乏合理理由。第四,在严建华诉吕宣松担保责任案中经调解后,吕宣松承诺在2016年9月12日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万元,并一次性支付给付严建华,但(2016)粤0304至14082号执行裁定确认,因吕宣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严建华的索赔无法实现。因此,吕宣松与许小燕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基本划归徐小燕所有,且所有债务由吕宣松承担,影响了吕宣松的清债能力,实际上造成了严建华债权无法清偿的后果, 这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严建华提起请求,撤销卢轩松与徐小燕于2014年8月5日签署的《离婚协议》,该协议规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佳园(××)xxx1504的房产归徐小燕所有,山东省五棣县XXXX家族实业有限公司吕轩松91%的股权应归徐小燕所有, 徐晓燕在深圳XX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以及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69%股权。所有股权归徐小燕所有,双方全部责任与徐小燕无关,由陆轩松一人承担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吕宣松和许小燕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关系到他们的身份,抚养他们的婚生女儿是吕宣松的法定义务,在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没有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严建华申请撤销吕宣松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吕宣松每月应支付1万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并非以充分的依据,且没有得到本法院的支持。此外,严建华要求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严建华的上诉请求部分得到支持,本院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 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
2. 撤销被上诉人卢轩松与被上诉人徐小燕于 2014 年 8 月 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 2 条财产及债务处理第 1、3、4、7 项的规定,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xxxx1504 的财产,应为被上诉人徐小燕所有, 而被上诉人卢轩松在山东省武堤县XXXX家族实业有限公司的91%股权归被上诉人徐晓燕所有,被上诉人徐晓燕在深圳的xx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和香港XX集团有限公司的69%股权, Ltd. 均归被上诉人徐小燕所有,双方全部责任与被上诉人徐小燕无关,由被上诉人陆轩松一人承担;
3. 上诉人严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