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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的声明

时间:2024-12-22 17:07:4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审理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有效性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则可以进行调解。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准备调解文件。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法结[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作

(三)审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案件适用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主编:《婚姻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申请因病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37 卷,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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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定了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和请求撤销婚姻效力案件的不同程序和内容。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难点在于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由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都是法定的,所以比较容易认定,而且有很多外在的客观标准可以作为依据。对于明显无效或无效的案件,如果仍然适用一般婚姻案件的程序规定,调解将是必要的程序,并需要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才能做出最终判决。这样做会让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繁琐,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应当依法作出相应便利的规定。由于有时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且此类案件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声明,因此必须在便利诉讼的同时妥善处理。 《解释》第九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审理分别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审理婚姻效力问题不适用调解婚姻调解人,全部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婚姻效力问题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无效婚姻的存在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提出申请,必须认真审查。其效力与否私家侦探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的声明,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且,判决是终局的,婚姻效力问题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解释》规定可以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将准备一份单独的调解文件。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即适用二审制度。由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时,只能就婚姻有效性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财产和子女。有关各方。婚姻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婚姻双方不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此外,《婚姻》规定,在审理因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案件时,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但对于如何实施这种保护,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在上述案件中,合法婚姻当事人是否可以参与财产分割?如果有佛山婚姻调查取证,以什么身份?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基于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事情,与他人无关的理念,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不让合法婚姻双方参与诉讼,其合法财产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为如果不让他们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可能会涉及合法婚姻双方财产的处理,他们将无法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益。为落实立法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初衷,《解释》赋予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这样,在审理重婚无效婚姻财产分割案件时,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刘银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读,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解释》 ·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119页。

问:目前,婚姻无效案件逐渐增多。但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对判决正文中告知当事人享有上诉权利的表述(以下简称结尾)存在若干意见。

1、判决书最后写道:“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婚姻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判决结束时,与其他判决一样,“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尽管“ 婚姻解释(一)》对判决无效婚姻规定,但该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故该解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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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书末尾有空白,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或表述。

哪种意见是正确的?请回复。

“人民正义”课题组认为,申请撤销婚姻一案不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申请人仅请求人民法院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审查,明显具有非诉讼案件的特点。虽然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个人权益问题,但当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无效时,婚姻关系所引发的问题就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问题,还涉及到婚姻关系的问题。国家、民族、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婚姻无效,除当事人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基层组织可以对当事人婚姻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行为有效性的判断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无效婚姻行为的干预。因此,请求撤销婚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纠纷案件,而是一种非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非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上诉。据此,《婚姻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审理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依法作出判决;婚姻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显然。 、本条依据是《婚姻》第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该条文与《婚姻》相抵触的观点是错误的。人们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考虑无效婚姻。判决书中没有规定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

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判决的效力应表述为: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人民司法·适用》2009年第7期(总5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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