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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小三公司-被告人庄秉熙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上诉案

时间:2024-12-22 18:06:45

 

被告人庄秉熙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佛行终字第348号

原检察院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丙熙,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2001年1月18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关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哲是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丙喜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 2002年7月4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庄丙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我们审查案卷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决认定:(一)1994年3月,深圳市皇皇泰电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皇皇泰公司,以下简称“皇皇泰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有为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皇皇泰公司”) “有为教育咨询公司”)与南海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创办南海聚花园学校,各持股68%、16%、16%股,总人数为5、2、2。派出9人成立学校董事会。学校首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黄金泰公司董事长林文光。 1995年9月,南海华侨投资有限公司退出学校,并将其股份无偿转让给黄金泰公司。 2000年12月6日,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将其持有的聚花园学校16%的股权转让给黄金泰公司。 1999年5月,被告人庄丙熙接替林文光担任黄金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彼亦曾担任本公司母公司“陆丰陆海实业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汕尾市(深圳)金泰科技产业园”及子公司汕尾市(深圳)金泰科技工业园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房地产公司”)。被告人庄秉熙上任后,明知聚花园学校为联合办学,但在向南海市教育局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时,提交伪造的聚花园学校章程等资料,谎称聚花园学校是金字招牌学校。学校。该校是台资独办学校,非法变更董事会成员,将有为教育咨询公司董事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在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被告庄丙熙仍向教育部门声称聚花园学校是黄金泰公司独资办学,并骗取办学许可证。事后,被告人庄秉熙阻止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常驻董事进入学校管理层,并擅自任免学校董事会成员,从而脱离董事会监督,垄断了学校的管理和使用权。学校经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1)合作举办聚花园学校合同(1994年3月16日签署)、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登记表、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开立档案(1994年3月28日批准)以及聚花园学校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3月28日注册),证实聚花园学校成立于1994年3月,创始人分别为黄金泰公司、有为教育咨询公司、南海华侨投资有限公司,双方股权分别为68%、16%、16%;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林文光,董事会成员有林文光、王钊、孔彦祥、朱金明、梁敏玲、卓宏、庞健,谢春生,郑彦忠;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2)《南海聚花园学校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南海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25日将其16%股权转让给黄金泰公司。

(三)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金泰房地产公司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请求书、金泰公司的聘任书、陆丰乡镇企业管理局的文件、陆丰陆海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变更转让表、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证实,被告人庄丙喜于1999年5月24日接替林文光,担任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及金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9年5月26日,任陆丰陆海实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2000年5月20日接替张翔。雷先生担任汕尾(深圳)金泰科技产业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四)被告人庄秉熙在侦查阶段供述称,1999年4月,林文光希望接替林担任聚花园学校董事长。为此,他随林文光来到聚花园学校,参观了学校。介绍了解学校的创办日期、管理体制等。

(五)黄金泰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出具的聘任被告人庄丙熙为聚花园学校董事长的聘书。

(六)聚花园学校于1999年5月30日向南海市教育局提交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所列聚花园学校为黄金泰公司独资举办的学校。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包括庄丙熙、任银仓、王奎林等人(注:不包括证据1所述的董事会成员)。该批准表附有被告人庄丙熙签署于1998年6月28日签署的《聚花园学校董事会(董事会)章程》。

(七)聚花园学校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确认,学校1994年至1997年的法定代表人为林文光,2000年1月16日变更为庄丙熙。

(八)证人任银仓(聚花园学校校长)证言证实,1999年10月,有为教育咨询公司负责人王兆伟主张有为教育咨询公司持有聚花园16%的股份。学校与聚花园学校协商,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庄秉熙知道此事,议论纷纷。

(九)证人王钊证言证实,1999年5月至2000年期间,他多次前往聚花园学校请求行使管理权,均被校门卫堵在校门外。直到1999年10月,他才知道聚花园学校换了董事长。

(十)证人黄秋燕(聚花园学校工作人员)证言证实,1999年10月左右,某教育咨询公司负责人王钊带人参观聚花园学校。庄丙熙得知王昭所在的公司是聚花园学校。华远学校的一名股东通知保安,阻止王某进入学校。

(十一)证人郑彦忠(金泰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1999年5月,被告人庄丙熙接替林文光担任聚花园学校、金泰公司、金泰房地产公司、鲁海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成为董事长、黄金泰公司董事变更为庄丙熙、郑彦忠、张相热、任银仓。 2001年11月,被告罢免除本人以外的全部董事会成员,任命张志成等人。

(十二)证人邹民彪(南海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聚花园学校1999年5月向南海市教育局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时,曾亲自向被告人庄丙熙询问聚花园学校是否学校确实是一所学校。报送文件反映,学校由合资办学变更为晃晃台公司独资办学。被告的回答是肯定的。

(十三)《聚花园学校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有为教育咨询公司直至2000年12月6日才将其股份转让给黄金泰公司。

综上,聚花园学校系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告人庄秉熙具备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庄丙熙自1999年5月至2000年12月担任聚花园学校董事长时,利用职务便利,违反《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规定》严格禁止 根据《关于挪用学校资产挪作他用的规定》,聚花园学校经费3664604元被挪作他用并且还没有被归还。详情如下:

1、1999年9月,被告人庄丙熙以为聚花园学校购置汽车为由,将25万元办学经费转移给皇皇泰公司。随后,他以20.83万元购买了一辆捷达汽车,并以晃晃台公司名义使用。办理登记手续(车牌:粤B.45518)。其余41700元用于黄金泰公司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黄金泰公司的发票、购车银行支票、证人张晓婷、蔡雪芹、庄兆苏、刘秀梅的证言以及《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条例》和《社会教育条例》。 《关于加强办学的规定》等

2、1999年9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资金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金泰公司,后又转给金泰房地产公司用于经营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的付款凭证、金泰公司借款明细账、金泰房地产公司《转汕尾资金清单》等。

3、同年10月,被告人庄秉熙以“往来资金”名义,以提取现金的方式自行提取学校经费114万元。随后,被告人庄丙熙使用从皇皇泰公司收到的25万元收据,将其交给聚花园学校入账。随后,他以私人名义写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交给皇皇泰公司会计人员入账,然后将资金转给会计。他挪用25万元为自己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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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的发票、被告给皇皇泰公司开具的欠条、皇皇泰公司的付款收据、证人张晓婷的证言等。

4、1999年10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办学资金35万元以银行付款方式转给金泰公司,后又将资金转给金泰房地产公司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的账单、金泰公司的收款收据、金泰房地产公司的日记账等。

5、2000年2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的35万元转给金泰公司,并代表金泰房地产公司支付活期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向金泰公司应收的票据、金泰公司的收款收据、金泰房地产公司的付款凭证等。

6、2000年4月,被告人庄丙熙从聚花园学校提取现金208732元给黄金泰公司,代表鲁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应收金泰公司款项的帐目、金泰公司向聚花园学校开具的付款收据以及证人刘秀梅、李水昌的证言等。

七、2000年4月4日至6日,被告人庄丙熙两次通过银行支付方式将聚花园学校的款项共计230万元转入皇皇泰公司账户。其中130万元中,同月6日,被告人庄丙熙将239279元从皇皇泰公司转至深圳市河洛贸易公司,用于购买私人房屋;次日,被告人庄丙喜又从皇皇泰公司转入43万元。以远志金泰房地产公司为经营用途;其余办学经费被被告人庄秉熙用于金泰公司的日常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金泰公司会计凭证、购房付款凭证、深圳房产销售合同、工商银行电汇凭证(收据)、金泰房地产公司收据及证人庄兆苏的证言, ETC。

8、2000年5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现金12万元转给黄金泰公司,后用于支付黄金泰公司的往来款和租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应收金泰公司账款、金泰公司代金泰房地产公司付款的付款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

九、2000年6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的10万元通过银行电汇转给黄金泰公司用于经营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向皇皇泰公司的电汇凭证、皇皇泰公司的收据及记账凭证以及证人刘宏坤、庄兆苏的证言。

10、2000年9月,被告人庄丙熙从聚花园学校提取现金12.36万元,挪用给皇皇泰公司,其中2.36亿元作为赠与,5万元作为林文光的工资,另外5万元作为林文光的工资。用于其他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的现金支付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皇皇泰公司的付款收据、林文光工资的支付收据、证人肖玲玲的证言等。

11、2000年9月,被告人庄丙熙多次从聚花园学校提取现金共计422271元,然后连同“购买电脑设备”收据转交给学校,记入学校账户。因会计人员指出应使用相关发票入账,庄某立即开具黄泰公司收据,交给学校财务人员入账,从而将资金挪作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向黄金泰公司付款的凭证、黄金泰公司收到的付款记账凭证以及证人刘秀梅、肖玲玲的证言。

12、2000年11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的20万元以银行付款方式转给黄金泰公司,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黄金泰公司的收据及记账凭证、聚花园学校向黄金泰公司付款的银行支票存根以及证人刘秀梅、肖玲玲的证言等。

13、2000年8月,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的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金泰房地产公司用于经营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向金泰房地产公司的电汇收据等。

14、1999年9月30日,被告人庄丙熙将聚花园学校的40万元通过银行付款方式转给鲁海实业公司用于经营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聚花园学校向鲁海实业公司电汇的凭证及证人庄兆苏、李水昌的证言。

聚花园学校审计报告、黄花园公司账目、聚花园学校账目显示,黄皇台公司于2000年1月、11月分三期向聚花园学校返还款项共计60万元。

(三)1999年5月至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庄秉熙挪用聚花园学校经费2378678元。案件侦破后,从刘振忠身上追回43万元,并返还聚花园学校,尚有1948678元未付。详细情况如下:

1、1999年10月,被告人庄丙熙以“往来资金”名义从聚花园学校提取现金共计114万元,并向聚花园学校会计人员开具欠条。随后,庄某指使金泰房地产公司会计张向热将该公司的三张空白收据带到庄某在深圳的住所分离小三公司-被告人庄秉熙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上诉案,并指使张某填写三张收据,表明金泰房地产公司收到现金89万元。来自金泰公司。随后,庄丙熙告诉张某,今后将向金泰房地产公司偿还89万元现金以结账。张某拒绝在收据上签字,被告遂怂恿张某在收款人一栏签上“李”字,以逃避责任。张向热拒绝将上述收据退回金泰房地产公司核算。随后,被告将上述三张收据带回皇皇泰公司,交给财务人员入账。他还从皇皇泰公司开具了三张等额收据,交还给聚花园学校财务人员结账。同时,他取回了原始的书面收据。欠条,从而将89万元的学校经费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1)聚花园学校应收黄金泰公司账款确认,学校于10月5日、10日、15日共四次向黄金泰公司支付现金114元(含10月15日两次)。一万元。

(2)黄金泰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该公司于1999年10月5日、10日、15日分三期收到聚花园学校现金,共计89万元。

(三)证人蔡学勤(皇皇泰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上述证据中提到的四张收据是在被告人庄秉熙的授意下,以皇皇泰公司名义开给聚花园学校的。该公司实际上并未收到这四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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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报销汇总表,确认黄金泰公司于1999年10月31日收到“南海学校”89万元。该表“批准人”有被告人庄秉熙签字。

(五)证人张向热的证言证实,上述证据中的89万元收据是在被告人的授意下以金泰房地产公司名义开给金泰房地产公司的,金泰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收到它。这些金额。

(六)金泰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该公司于1999年10月5日、10日、15日分三期收到金泰公司现金89万元。

(7)证人刘秀梅作证,证实其自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担任聚花园学校出纳,期间除2009年12月25日的25万元外,所有现金均从聚花园学校转移到金泰公司、金泰房地产公司。 1999年10月15日,被告人庄丙熙电话要求将其交给庄某的司机张婷领取。除此以外,其余部分由被告人庄秉熙亲自撤回。目前尚不清楚被告将这笔钱用于什么用途。

(八)证人庄兆苏(皇皇泰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皇皇泰公司向聚花园学校划拨资金后,皇皇泰公司会计、出纳以公司名义向学校开具了收据,但这笔钱用过的去哪里,他们不知道。

2、2000年3月,被告人庄秉熙应林文光的要求,向林某提供100万元,作为林某无偿退出皇皇泰公司的补偿。 2000年4月4日至4月6日,被告人庄丙熙两次将聚花园学校经费230万元通过银行支付方式转入晃晃台公司账户。随后,被告人庄丙熙多次指使黄金泰公司出纳李昌从公司账户中提取上述230万元中的100万元,并作为庄某的私人财产交给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银行电汇收据和皇皇泰公司收据证实,聚花园学校于2000年4月5日至6日向皇皇泰公司电汇两笔款项,共计230万元。

(2)皇皇泰公司(宝安工商银行,账号21404716668)账目确认该公司2000年4月5日前余额为20907元,并于4月5日、6日收到聚花园学校两笔款项,共计230元元。随后,该账户继续提取现金。截至同年5月12日,该账户余额为54994.54元。

(三)被告人庄秉熙侦查阶段口供笔录称,应林文光的要求,将聚花园学校划给黄金泰公司的资金中的100万元提取给林文光,作为林文光退出黄金泰公司的补偿。林某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写收据。

(四)证人庄兆苏证言证实,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庄丙熙指使李昌从黄金泰公司在宝安工商银行的账户分期提取现金共计100万元,支付给李昌。交给林文光。林文光收到付款后没有写任何东西。收据。

(五)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证实,2000年4月7日至20日期间,皇皇泰公司以“备用金”名义从该公司账户(账户号21404716668)提取现金共计100万元。 ” 11 次。 11张支票上均盖有被告人庄丙熙的私人印章。

3、2000年4月,被告人庄丙熙向刘振中提出以68万元向刘振忠购买一辆二手奔驰500汽车,并提出先借车,取得银行贷款后再支付货款。随后,被告人庄丙熙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随后,他将车交还给刘振中修理。同年10月31日,刘向壮向聚花园学校索要刘振忠经营的餐馆欠的修车费5.64万元、购车费68万元、伙食费11322元。被告人以“退还入学准备金50万元”为名,从学校开出一张面值50万元的支票交给刘某,并责令学校会计人员以被告人的名义结账。支付业务费用,挪用学校经费488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

(一)深圳发展银行支票存根、刘振中开具的收据、费用报销汇总表证实,聚花园学校于2000年10月31日以“准备金”名义向刘振中支付了50万元,刘振中于2000年10月31日向刘振中支付了50万元。同年11月1日,开具“人民币收据”收据聚花园学校产权50万元”,聚花园学校于同月2日以“营业费用”名义记入50万元。

(二)证人刘振中的证言证实,2000年8月,庄秉熙欲向其购买一辆广东YC9998型轿车,刘贤将该车交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于同年9月将车撞坏。侯庄丙喜向其支付了50万元,并作为被告在其以聚花园学校名义经营的餐厅签署了拖欠的餐费、汽车修理费和部分购车款。刘振中关于修理费的说法,有三联汽车维修中心的修理费收据存根证实。

(三)证人肖玲玲(聚花园学校会计)证言证实,2000年10月,被告人庄秉熙要求刘振中向聚花园学校购买车辆,原因是其车辆是私人购买或由学校购买。该账户向刘振中转了50万元。

(四)证人刘秀梅(聚花园学校会计)的证言证实,肖玲玲向刘振中提交了一张支付50万元备用金的支票佛山私人侦查,并记入其账户,称是庄秉熙指使他这样做。所以。但事实上刘振中并没有向学校缴纳任何储备金。

(五)被告人庄丙熙在刘振中经营的金三角别墅签署的伙食账单。

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庄秉熙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依照第九条、第二条的规定64、判决书如下: 1、被告人庄秉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被告人庄丙喜以自己名义购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路77号宝城B栋L4栋4楼一套商品住宅【住宅用地】编号:A109-14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深宝房绪字(1988)014],以深圳皇皇泰投资名义购买的捷达轿车有限公司(车牌为粤B45518,发动机号为046521,车架号为2034920),将其没收并返还巨化花园学校。三、追缴被告人庄丙熙未提取的赃款共计5165703元,返还聚花园学校。

被告人庄丙熙对原审判决对其从聚花园学校转移的资金数额及去向的认定没有异议。但申诉书中指出,聚花园学校是由黄金泰公司投资创办的,学校是学校与黄金泰公司等企业的联合体。内部资金转移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辩护人提出,聚花园学校与黄金泰公司等兄弟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庄秉熙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也提出,该100万元是林文光退出公司的补偿金,而向刘振忠购买的汽车是聚花园学校的工作用车,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丙熙作为聚花园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学校巨额经费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他还承诺juhuayuan学校为自己提供了大量资金,其行为构成了正式挪用公款的罪行。 Juhuayuan School和Huanghuangtai公司等企业是独立的合法人。上诉人郑比格西违反了州议会“与社会力量经营学校的法规”和“广东省基础教育私立学校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严格禁止盗用和滥用学校资金。他还违反了“ Juhuayuan学校宪章”和“ Nanhai Juhuayuan School Charter”。根据行政委员会的宪章(董事会)的说法,学校资金的使用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挪用。根据相关法规,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违反了学校关于使用资金的法规,将学校资金滥用给您从事商业用途或自己挪用的其他公司,损害学校的利益并影响学校的利益并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是盗用资金。正如Zhuang Bingxi及其捍卫者所声称的企业之间的内部基金转移或正常借贷的行为。上诉人Zhuang Bingxi继任林万格(Lin Wenguang),是Juhuayuan School和Jintai Company,Jintai Real Estate Company和其他企业的法律代表。如果两者之间有任何薪酬协议,则Zhuang Bingxi个人应履行它。但是,Zhuang Bingxi忽略了不允许撤离学校资金,盗用和盗用法律规定,未经学校股东和董事会董事会的同意,将大量的学校资金作为他的个人财产提供给他的个人财产正式挪用公款的行为。上诉人Zhuang Bingxi从Liu Zhenzhong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要求会计人员以“ Reserves”的名义付款佛山侦探调查,但以“商业费用”的名义记录下来。如果确实是购买用于学校使用的汽车,则不应在支出帐户中反映出虚假陈述。内容,隐藏实际使用。其次,学校财务人员不知道基金的确切目的,也没有获得学校董事会的同意,这违反了董事会对主要学校事务的规定。因此,Zhuang Bingxi及其后卫认为,Zhuang购买工作车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郑比格西和他的后卫的辩护意见的上诉原因不被接受。上诉人郑比格西(Zhuang Bingxi)利用了他担任juhuayuan学校董事长兼法律代表的职位,以误解和误导的大量学校资金。直到今天,还没有收回大量的学校资金,这使学校无法维持正常的教学活动,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社会影响应受到严重惩罚。最初的判决是正确的,在确定事实和申请法律时,判决是适当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1)条的规定,该裁决如下:

上诉被驳回,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主持法官Wan Xancai

法官冯法

代理法官Luo Xiangyuan

20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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